环境卫生处
环境卫生处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与其他附属单位,以及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合作,策划、协助及举办活动,以宣传及教育环境卫生;
(二)推广及宣传环境教育,并管理相关范畴的设施;
(三)管理非设於由其他附属单位管理的设施或附设场所内的公厕及公共浴室,并研究及建议建造新公厕及公共浴室;
(四)负责市政署管理的公共街道及场地的清洁及卫生,并监管家庭固体废料的清运;
(五)根据一般法的规定及所订定的期限,并经刊登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下称“《公报》”)的有关通告而未能知悉谁为所有人,或经法院通知而获明确表示永远无意进行维修及保养的公共坟场内的墓室、陵墓或其他设施,宣告将之收归市政署所有;
(六)促使建造及管理公共坟场及公共火葬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