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們

環境衛生處

環境衛生處主要有下列職權:

(一)與其他附屬單位,以及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合作,策劃、協助及舉辦活動,以宣傳及教育環境衛生;

(二)推廣及宣傳環境教育,並管理相關範疇的設施;

(三)管理非設於由其他附屬單位管理的設施或附設場所內的公廁及公共浴室,並研究及建議建造新公廁及公共浴室;

(四)負責市政署管理的公共街道及場地的清潔及衛生,並監管家庭固體廢料的清運;

(五)根據一般法的規定及所訂定的期限,並經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的有關通告而未能知悉誰為所有人,或經法院通知而獲明確表示永遠無意進行維修及保養的公共墳場內的墓室、陵墓或其他設施,宣告將之收歸市政署所有;

(六)促使建造及管理公共墳場及公共火葬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