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日期: 31/12/2021
为执行十月十一日第57/99/M 号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十条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但监於无法透过第40/2004号行政法规第二十条准用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亲身、公函、电话或其他直接方式通知利害关系人,以达致有关行政卷宗提出控诉之效力,本人兹按照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以下利害关系人有关控诉的内容,以便本署对现正进行的检控程序作出最後决定:
经证实下列之利害关系人没有将来自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且须接受卫生检疫及植物检疫的货物运往执行卫生检疫及植物检疫地点,涉嫌实施违反第40/2004号行政法规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并按同一法规第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违法者可被科与不运往指定地点的货物等值的罚款,但罚款不得少於澳门元壹仟圆,并须扣押该等货物,且宣告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相关违法事实、调查结果已载於实况笔录及调查员所编制的报告内,故此,本署市政管理委员会罗志坚副主席根据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18/PCA/2020号批示,对下列利害关系人作出控诉批示。
利害关系人
姓名 |
身份证明文件
类别及编号 |
实况笔录编号及日期 |
作出控诉批示日期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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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乃琼
CHAN, NAI KING |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B401XXX(X) |
011/DCN/DZVJ/2021
27/05/2021 |
19/10/2021
第065/DCN/DZVJ/2021号 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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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
C9920XXXX |
013/DCN/DZVJ/2021
27/05/2021 |
19/10/2021
第065/DCN/DZVJ/2021号 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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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若雄 |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1233XXX(X) |
018/DCN/DZVJ/2021
27/05/2021 |
19/10/2021
第065/DCN/DZVJ/2021号 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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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小明
HO, SIO MENG |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5124XXX(X) |
020/DCN/DZVJ/2021
27/05/2021 |
19/10/2021
第065/DCN/DZVJ/2021号 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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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40/2004号行政法规第二十条准用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上述利害关系人可於本通知刊登翌日起计二十日内,就上述控诉向本署提交书面辩护,或亲临港珠澳大桥入境货场动物/植物检验检疫站,并有权提出现行法律所允许之证据,而在人证方面,就每一行政上之违法行为得提出最多三名证人,且不影响《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适用。
最後,有关的行政卷宗存放於港珠澳大桥入境货场动物/植物检验检疫站,有直接利害关系或任何能证明本身有正当利益知悉其所要求之资料的私人可於办公时间内提出资讯权的申请。如有任何查询,可於办公时间内致电景观植物检疫查询热线︰6222 8993。
园林绿化厅代厅长
吴绍伟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