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日期: 06/03/2023
监於无法根据第57/99/M号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透过公函、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利害关系人有关行政决定的内容;为此,现按照同一法典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利害关系人以下事宜:
饮食场所名称 |
地址 |
持牌人 |
行政执照编号 |
品味海鲜火锅 |
澳门孙逸仙大马路1257号海景花园(利景阁)地下及阁楼Q座 |
品味海鲜火锅烧烤有限公司 |
103/2020 |
(一) 根据经第8/2021 号法律《酒店业场所业务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修改第16/96/M号法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e)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应场所所在地业权人申请并向发出执照的实体举证,以证明执照持有人丧失占用相关地点的权利”。
(二) 因本署有充份证据证明上述饮食场所“品味海鲜火锅” 丧失占用相关地点的权利;为此,本人行使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52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由本署市政管理委员会副主席柯岚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第04/VPW/2022号批示所授予之权限,并根据经第8/2021 号法律第一百三十一条修改第16/96/M号法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作出批示,决定取消上述饮食场所之行政执照。
倘利害关系人不服上述取消行政执照之决定,根据《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及三款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可於本通知书刊登翌日起计十五天期间内向作出行为者提出声明异议,及/或根据《行政诉讼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向本署市政管理委员会提起诉愿,且不影响《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适用。
具提起司法上诉正当性之人士亦可按照第110/99/M号法令所核准的《行政诉讼法典》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条件及期限,就上述行政行为向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院提出司法上诉。
如需要更详细资料,利害关系人或任何能证明本身有正当利益知悉其所要求之资料的私人,可於办公时间内前往南湾大马路762-804号中华广场2楼本署综合服务中心B区环境卫生及执照厅行政执照处查询或查阅本行政卷宗。
环境卫生及执照厅厅长
冯惠星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