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署执行下列职责:
(一)增进社会各社群的和谐共融,并促进公民教育;
(二)鼓励及辅助民间组织,以促进各社会利益及社群之间的互助与睦邻精神;
(三)建立市政署与居民之间相互沟通的方式,并确保市政署与传媒的联系;
(四)推动及协办社区庆祝活动,并负责管理社区康乐活动设施及场地;
(五)促进环境卫生,主要包括确保市政署管理的公共地方的清洁及动植物的监管及检验检疫,并与行使卫生当局权力的公共部门或实体合作,以及监管坟场及安葬事务;
(六)致力提升居民的生活质素,主要包括监察食品安全及水质,美化及绿化城市,建设及更新由市政署管理的公共设施及场地,命名公共地方,编订门牌号码,以及保养及维修道路及排水网;
(七)按法律或规章的规定,对有关行为、项目及活动发出行政准照或许可;
(八)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与区域及国际组织所订定的市政署职责范围内的政策;
(九)致力协助实行民防工作,并遵照协调实体的指引及指示参与有关计划的施行;
(十)监察以上各项所指范畴的适用规范的遵守,主要包括在公共卫生、食品安全、动植物监管、坟场管理及须作出通知、取得行政准照或许可的行为、项目及活动等方面;
(十一)致力协助落实跨部门公共服务的实施机制,并藉与其他公共部门或实体签订的协议,提供协议订定的服务;
(十二)负责就市政范畴的事宜,主要包括就市政署为居民提供的服务及完善有关服务,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谘询意见、开展研究及提出方案;
(十三)按法律或规章的规定,又或监督实体的指示,执行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