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灰箱

   
首次申请
如何办理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费用审批所需时间
备注/申请须知相关规范或要求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如何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1. 与死者关系声明书 (011/DHA/DHAL);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清晰影印本;
  3. 骨灰箱/骨殖箱使用权声明书(声明书)。

 选择性递交之文件(当符合条件时,必须递交):

  1. 如先人为非澳门居民,须递交申请人与先人的关系证明文件,或先人在澳门死亡的证明文件;
  2. 如来自公共坟场的骨灰,须递交相应证明文件清晰影印本;
  3. 如来自非公共坟场的骨灰,须递交先人身份证明文件清晰影印本及骨灰来源证明文件,并办理将遗骸、骨殖或骨灰迁入坟场准照。

 必须出示文件: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办理地点:

综合服务中心:澳门南湾大马路762-804号中华广场2楼

北区市民服务中心: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中区市民服务中心: 澳门三盏灯5及7号三盏灯综合大楼3楼

中区市民服务中心-下环分站:澳门李加禄街下环街市市政综合大楼4楼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3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石排湾分站:路环蝴蝶谷大马路石排湾社区综合大楼6楼

坟场服务望厦办事处:美副将大马路,澳门望厦圣母坟场

办公时间:

综合服务中心及各巿民服务中心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中午照常办公,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坟场服务望厦办事处

周一至周四 上午 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    上午 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申请费用:

1.赋予为期50年的首次使用权-甲等:澳门元2,500元

   赋予为期50年的首次使用权-乙等:澳门元1,500元

2.如来自非公共坟场内的骨灰-将遗骸、骨殖或骨灰迁入坟场准照:澳门元100元

表格费用:不适用
印花税:申请费用的10%
保证金:无须缴付保证金
收费及价金表:https://www.iam.gov.mo/c/pricetable/list

 


 

审批所需时间

审批时间:3 个工作天


备注/申请须知

注意事项:

  1. 骨灰箱的使用权自获批准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仍未安放先人的遗骸,市政署可将之收回,但属法定例外情况除外。
  2. 骨灰箱的首次使用权为期50年,期满後可不断续期,每次为期5年;续期应於期限届满日之前6个月内向市政署申请。
  3. 根据经第22/2019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37/2003号行政法规《坟场管理、运作及监管规章》第二十一–B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使用期满且未有向市政署提出续期,则使用权将告失效,市政署可将有关先人的遗骸火化,并对骨灰作适当处理。
  4. 如骨灰箱内的先人遗骸已全数迁出,市政署将收回使用权。
  5. 骨灰箱仅可安装指定的花插,不得安装其他附加物。
  6. 氹仔沙岗市政坟场位於鸡颈马路的骨殖骨灰楼内禁止燃烧冥镪,祭祀人士只可在市政署指定的化宝设施燃烧冥镪。

相关规范或要求

申请骨灰箱的使用权,须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 拟安葬者为澳门居民;
  2. 拟安葬者为非澳门居民,但其在澳门死亡;
  3. 拟安葬者为非澳门居民,但申请人为澳门居民且为拟安葬者的配偶或第一亲等直系血亲。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进度结果:https://account.gov.mo/zh-hant/login/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亲临领取

手续概览

常见问题

相关法例

罚款

  • 构成经第22/2019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37/2003号行政法规 - 《坟场管理、运作及监管规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可科以澳门元1,000元至5,000元罚款,且不影响倘有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