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1. 与死者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声明书(011/DHA/DHAL);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清晰影印本 ; 3. 先人身份证明文件清晰影印本; 4. 墓地使用权声明书(声明书)。
选择性递交之文件(当符合条件时,必须递交):
1. 如先人为非澳门居民,须递交申请人与先人的关系证明文件,或先人在澳门死亡的证明文件; 2. 如由殡葬公司提供落葬服务,须填写殡葬工程声明书 (012/DHA/DHAL) 以及递交殡葬公司负责人的身分证明文件清晰影印本1张; 3. 由民事登记局发出的死亡简报; 4. 如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区死亡的遗骸,死亡时间与入境时间相距少於60小时,须递交由治安警察局(情报厅/总务警司处/监察暨记录科)发出的遗体搬迁实况笔录。死亡时间与入境时间相距多於60小时 ,则须递交殡葬通行证; 5. 如属贫困无能力支付安葬费者,应递交有关证明书。
必须出示文件: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办理地点:
综合服务中心:澳门南湾大马路762-804号中华广场2楼
北区市民服务中心: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北区市民服务中心-台山分站 :澳门台山巴波沙大马路127号嘉翠丽大厦B座地下
北区市民服务中心-筷子基分站: 澳门沙梨头新街筷子基社屋快达楼第2座地下G舖及H舖
中区市民服务中心: 澳门三盏灯5及7号三盏灯综合大楼3楼
中区市民服务中心-下环分站:澳门李加禄街下环街市市政综合大楼4楼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石排湾分站:路环蝴蝶谷大马路石排湾社区综合大楼6楼
坟场服务望厦办事处:美副将大马路,澳门望厦圣母坟场
办公时间:
综合服务中心及各巿民服务中心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中午照常办公,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坟场服务望厦办事处
周一至周四 上午 : 9时 至 1时;下午 : 2时30分 至 5时45分
周五 上午 : 9时 至 1时;下午 : 2时30分 至 5时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申请费用:
1. 安葬准照:澳门元100元 2. 一般墓地(7年期的使用权):澳门元1500元 3. 死胎墓地:豁免 4. 下葬服务,只限於一般使用墓地的情况(每次):澳门元1500元 表格费用:不适用 印花税:除提供落葬服务无须缴付印花税外,其余均为申请费用的10% 保证金:无须缴付保证金 收费及价金表:https://www.iam.gov.mo/c/pricetable/list
审批所需时间
审批时间:3个工作天
备注/申请须知
注意事项:
1. 一般墓地之使用权为期7年,於7年墓地使用权届满前3个月内,利害关系人须向市政署申请起葬,并从届满後的6个月内选定一日期进行起葬,或可附具理由说明向市政署申请延迟起葬最多1年。 (例子:先人甲於2020年1月1日被安葬,7年墓地使用权於2026年12月31日届满,则利害关系人须於202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内向市政署申请起葬,并在202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内选定进行起葬的日期;如需申请延迟起葬,则利害关系人须於202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内向市政署提出。);
2. 根据经第22/2019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37/2003号行政法规《坟场管理、运作及监管规章》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须按同一行政法规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履行起葬义务,否则视作放弃有关遗骸;属此情况,市政署可在依职权起葬後,将有关遗骸火化并作适当处理,无须另行通知。市政署有权向利害关系人徵收应缴的费用及价金,以及追讨所作的额外开支;
3. 如利害关系人无按照上述期间履行起葬义务,且无申请延迟起葬,则须向市政署缴付以双倍计算的延长墓地使用权1年的费用後,方可进行起葬;
4. 对於一般使用墓地,经有关人士提出申请且证实其无经济能力支付,巿政署可予以豁免上述费用,但工程准照除外。
相关规范或要求
1. 申请墓地的使用权,须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 拟安葬者为澳门居民;
2) 拟安葬者为非澳门居民,但其在澳门死亡;
3) 拟安葬者为非澳门居民,但申请人为澳门居民且为拟安葬者的配偶或第一亲等直系血亲。
2. 墓地上应清晰标示其所属墓区、墓地编号及其他必需的识别资料。
3. 埋葬遗骸的墓穴应最少深一百三十厘米,但用以埋葬七岁以下小童的遗骸或死胎者除外,在此情况下,应最少深一百厘米。
4. 墓地的权利人,有责任清洁及保养该等设施。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进度结果:https://account.gov.mo/zh-hant/login/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亲临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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