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料及饮食场所牌照

   
临时牌照
如何办理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费用审批所需时间
备注/申请须知
查询进度及领取结果领取服务结果时需出示或递交的文件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对於已进行首次申请服务(适用於已落成且具备适当使用准照的建筑物单位内开设饮食/饮料场所的申请)之利害关系人,根据经第36/2018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16/2003号行政法规第十九-A条第一款之规定,利害关系人可在审议计划获通过後,并按核准方案的要求完成场所装修後,提出申请临时牌照,以经营饮食/饮料场所的业务。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申请临时牌照声明书

2. 实施工程建筑商/建筑公司为已竣工工程符合工程计划声明书

3. 指导工程技术员为已竣工工程符合规定声明书

4. 如场所设有消防系统,须向本署递交由具资格的实体发出的消防系统良好运作声明书(可参阅消防系统证明书);

5. 如场所设有燃料/燃气设备,须向本署递交由具资格的实体发出的提供燃气设备及燃料的供应来源声明书及燃气设备的检测证明资料(可参阅燃料/燃气设备检测证明书液化石油气/燃料供应商商号声明书);

6. 如场所设有升降机类设备装置,须向本署递交有效的"升降机类设备安全运行证明书" (正本、副本及其他相关文件),详情请参阅《私人工程升降机类设备审批、验收及营运制度指引》(网址 www.dsscu.gov.mo/zh_HANT/home/information/id/169 )。

注:上述声明书及证明书参考样本可向本署饮食及饮料场所一站式发牌服务免费索取或於本署饮食及饮料场所一站式专题网页下载区https://www.iam.gov.mo/onestop-fnb/c/downloadform/list.aspx下载

必须出示文件:申请人/合法代表具签名式样之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认证缮本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市政署-行政执照处:澳门南湾大马路 762 – 804号中华广场 2楼(饮食及饮料场所一站式发牌服务)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中午照常办公,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申请费用:无须缴付申请费用

印花税:无须缴付印花税

保证金:澳门元10,000元,於申请获批准时缴纳。

注:根据经第36/2018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16/2003号行政法规第十九- A条第五项之规定。


审批所需时间

自申请文件具备条件之日起计8个工作天


备注/申请须知

1. 须受四月一日经第8/2021号法律修改第16/96/M号法令所规范及经第36/2018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16/2003号行政法规所规范;

2. 当事人可亲往申请或授权代办人申请;

3. 程序能否顺利完成,视乎申请人能否依时更正不妥善之处或提供补充资料;

4. 临时牌照在有效期内,不得按一般牌照的相同方式转让;

5. 临时牌照於申请期内只获发一次,且不予续期;

6. 倘一站式服务机构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向其发出经第36/2018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16/2003号行政法规第十九- A条的临时牌照後,则有关发牌程序将不会再发出第十九条第一款所指的临时牌照;

7. 根据四月一日经第8/2021号法律修改第16/96/M号法令第三十条之规定,同类场所仅得在牌照发出後向公众开放;

8. 牌照发出後,场所负责人应将欲实行之价目表通知发出牌照之实体;

9. 倘申请人为个人,须於申请时透过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核对;

10. 倘申请人为法人,须由合法代表签署有关申请表格及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核对,并须递交有效商业登记证明书影印本(已於澳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登记的公司则豁免递交);

11. 网上申请临时牌照,请登入“澳门公共服务一户通”(一户通)办理。(办理网上手续的申请人必须持有一户通(个人或实体)帐号,详细请参阅: www.gov.mo/zh-hant/services/ps-1047/


查询进度及领取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http://www.iam.gov.mo/onestop-fnb/c/servicestatus/inquireinfo.aspxwww.mo.gov.mo/home


领取服务结果时需出示或递交的文件

请亲临饮食及饮料场所一站式发牌服务领取临时牌照并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 倘由持牌人亲身领证的情况,个人须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法人(公司)须按照其商业登记证明上之签名方式一栏,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正本领取;

– 倘有代领人的情况,领取牌照时须出示以下任一款的文件:

A.须出示持牌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认证缮本及出示代领人之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B.倘代领人持有有效之授权书,须出示授权书正本及其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保证金之退还

退还保证金的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退回保证金申请表 (饮食及饮料场所 – 临时牌照) (格式 MOD. 033/DLA/DHAL);

2. 临时牌照正本;

3. 保证金缴纳收据正本 (倘收据已遗失,须作出声明);

4. 倘申请人为个人,须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5. 倘申请人为法人,须递交有效商业登记证明书影印本 (已於澳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登记的公司则豁免递交),或由身份证明局发出的有效社团证明书影印本。有关申请表格须由合法代表签署,并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6. 倘支票抬头与申请人名称不符时,须递交收款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或商业登记影印本 (已於澳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登记的公司则豁免递交);

7. 倘申请以银行转帐方式退回保证金,须递交具有收款帐户编号的银行资料影印本(例如:存摺或月结单等)。

必须出示文件:申请人/合法代表具签名式样之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认证缮本

 

可退还的情况:

1. 利害关系人获发饮食/饮料场所牌照;

2. 利害关系人撤回饮食/饮料场所发牌申请;

3. 一站式服务机构通过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改计划的申请;

4. 临时牌照有效期届满;

5. 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废止临时牌照。

 

不可退还的情况:

1. 饮食/饮料场所的经营对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及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影响;

2. 利害关系人违反牌照的限制条件,且未於一站式服务机构指定的期间补正。

注:根据经第36/2018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16/2003号行政法规第十九- B条之规定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市政署-行政执照处:澳门南湾大马路 762 – 804号中华广场 2楼(饮食及饮料场所一站式发牌服务)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中午照常办公,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保证金之退回及领取方式:

1. 亲临服务中心领取支票;

2. 银行转帐。


申请费用:
无须缴付申请费用


印花税:
无须缴付印花税


审批时间
在申请文件具备条件後15个工作天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综合服务中心及市民服务中心

综合服务中心:澳门南湾大马路762-804号中华广场2楼;

北区市民服务中心: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中区市民服务中心:澳门三盏灯5及7号三盏灯综合大楼3楼;

中区市民服务中心-下环分站:澳门李加禄街下环街市市政综合大楼4楼;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石排湾分站:路环蝴蝶谷大马路石排湾社区综合大楼6楼。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中午照常办公,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手续概览

相关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