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 发型屋及理发店

   
更改场所设施
如何办理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费用审批所需时间
备注/申请须知相关规范或要求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拟更改发型屋、理发店场所设施的人士,应办理更改场所设施的申请。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申请表格(格式表格009/DLA/DHAL号,表格可向市政署索取);
2.装修工程图样的蓝本,包括楼宇平面图 、立面图及防火安全设计图;
3.工程叙述备忘录;
4.倘申请人为自然人,须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倘申请人为法人,须递交有效商业登记证明书影印本(已於澳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登记的公司则豁免递交),或由身份证明局发出的有效社团证明书影印本。有关申请表格须由合法代表签署,并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办理地点:

综合服务中心:澳门南湾大马路762-804号中华广场2楼;

北区市民服务中心: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中区市民服务中心:澳门三盏灯5及7号三盏灯综合大楼3楼;

中区市民服务中心-下环分站:澳门李加禄街下环市政综合大楼 4楼;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 - 石排湾分站:路环蝴蝶谷大马路石排湾社区综合大楼6楼。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中午照常办公,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无须缴费


审批所需时间

审批所需时间须视乎更改设施内容而定。


备注/申请须知

1. 须出示申请人/合法代表具签名式样之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认证缮本;

2. 当事人须亲临申请或授权代办人申请;

3. 以上文件除由政府部门及公用机构发出之文件外,其余均须由申请人/合法代表签署。


相关规范或要求

场所技术要求:

必须遵守之项目:

1.大门最少0.9米宽;
2.在疏散出口及通路上应安装应急安全照明及出路指示、保持长期运作、指示明确易懂、位置适当且不能有误导之虞;
3.各楼层或场所内设置二个4.5千克化学乾粉灭火筒,或其他同等效能之灭火筒,并保持在有效期内;
4.电力使用及装置不会引致火灾及散播;
5.保持疏散出口及通路畅通无阻;
6.埸所内不得经营核准以外之业务;
7.场所应设有卫生设施,且卫生设施内所有设备需保持清洁及良好运作状态。倘场所设於商业楼宇或商业中心内,得不设有专门卫生设施,但需有位於场所同一楼层内,供场所顾客及员工使用之卫生设施。

视乎场所情况需遵守之项目:

1.场所具有获认可及有效之耐火处理产品(F.R.P.)保护未作处理的木制间隔构件(分隔墙、装饰物和假天花等)及提交证明书;
2.液化石油气之存用量不多於四个满的或空的且总容积不超过120立方分米的气瓶,其存放位置通风良好并与燃烧器具分隔;
3.拆除一正面向街的固定铁窗花,或最低限度应安装成活动式,以便在火警发生时该位置能容易地及迅速地被用作逃生(或拯救)之用;
4.若场所具有消防系统设备,固定自动洒水灭火系统花洒喉头正常运作,不受假天花阻碍;及已呈交由具有专业资格之实体进行检查和维修消防系统(固定自动洒水灭火系统和消防喉辘),及提交良好运作的有效保养证明书;
5.通往阁楼之楼梯用不可燃材料建造及最少一米宽;
6.储藏室并无存放任何具有严重火灾危险之物品及盛有易燃液体或气体燃料之容器。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

“此手续尚未提供网上进度查询”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

亲临领取

手续概览

相关法例

罚款

  • 在已被废止许可或准照之场所继续或重新开始进行活动者,视乎违法者为自然人或法人,分别科澳门元30,000.00元至200,000.00元或100,000.00元至500,000.00元之罚款。

  • 无适当许可或有效准照而进行受预先通知或发出准照所约束之活动者,视乎违法者为自然人或法人,分别科澳门元15,000.00元至70,000.00元或30,000.00元至200,000.00元之罚款

  • 不按照已通知有权限实体之方式及条件,或不遵守由有权限实体订定之方式及条件,而从事业务或进行项目者,以及在违反第47/98/M号法令第五条第二款而订定之运作规定,和在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订定之运作规定之情况下进行活动者,视乎违法者为自然人或法人,分别科澳门元10,000.00元至40,000.00元或20,000.00元至100,000.00元之罚款。

  • 不履行第47/98/M号法令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之义务者,视乎违法者为自然人或法人,分别科澳门元2,000.00元至15,000.00元或4,000.00元至50,000.00元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