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1.申请表格(格式表格022/DLA/DHAL号,表格可向本署索取);
2.行政准照正本;
3.倘申请人为自然人,须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倘申请人为法人,须递交有效商业登记证明书影印本(已於澳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登记的公司则豁免递交)。有关申请表格须由合法代表签署,并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4.於财政局申报更改商号名称之证明文件。
必须出示文件:
须出示申请人/合法代表具签名式样之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认证缮本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办理地点:
综合服务中心:澳门南湾大马路762-804号中华广场2楼;
北区市民服务中心: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中区市民服务中心:澳门三盏灯5及7号三盏灯综合大楼3楼;
中区市民服务中心-下环分站:澳门李加禄街下环市政综合大楼 4楼;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 - 石排湾分站:路环蝴蝶谷大马路石排湾社区综合大楼6楼。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中午照常办公,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申请费用:
须缴纳相当於原来准照费用一半之费用
表格费用:
无须缴付表格费用
印花税:
无须缴付印花税
保证金:
无须缴付保证金
收费及价金表:
www.iam.gov.mo/c/pricetable/list
审批所需时间:
审批时间:
10个工作天
备注/申请须知:
注意事项:
- 当事人须亲临申请或授权代办人申请;
- 以上文件除由政府部门及公用机构发出之文件外,其余均须由申请人/合法代表签署。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亲临领取
| 1.在已被废止许可或准照之场所继续或重新开始进行活动者,视乎违法者为自然人或法人,分别科澳门元30,000.00元至200,000.00元或100,000.00元至500,000.00元之罚款。 2. 无适当许可或有效准照而进行受预先通知或发出准照所约束之活动者,视乎违法者为自然人或法人,分别科澳门元15,000.00元至70,000.00元或30,000.00元至200,000.00元之罚款。 3. 不按照已通知有许可权实体之方式及条件,或不遵守由有许可权实体订定之方式及条件,而从事业务或进行项目者,以及在违反第47/98/M号法令第五条第二款而订定之运作规定,和在违反第三十六条订定之运作规定之情况下进行活动者,视乎违法者为自然人或法人,分别科澳门元10,000.00元至40,000.00元或20,000.00元至100,000.00元之罚款。 4. 不履行第47/98/M号法令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之义务者,视乎违法者为自然人或法人,分别科澳门元2,000.00元至15,000.00元或4,000.00元至50,000.00元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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