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 美容院

   

服务简介

为拟经营美容院的人士发出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需要开设美容院的人士或实体

申请资格:所有人士

服务结果:市政署向申请开设美容院的个人或实体发出行政许可。


查询途径

负责单位:

行政执照处

办理地点:

综合服务中心:澳门南湾大马路762-804号中华广场2楼;

北区市民服务中心: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中区市民服务中心:澳门三盏灯5及7号三盏灯综合大楼3楼;

中区市民服务中心-下环分站:澳门李加禄街下环市政综合大楼 4楼;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 - 石排湾分站:路环蝴蝶谷大马路石排湾社区综合大楼6楼。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中午照常办公,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电话/传真:

市民服务热线:(853) 2833 7676

传真:(853) 8795 2736

手续概览

相关法例

罚款

  • 在已被废止许可或准照之场所继续或重新开始进行活动者,视乎违法者为自然人或法人,分别科澳门元30,000.00元至200,000.00元或100,000.00元至500,000.00元之罚款。

  • 无适当许可或有效准照而进行受预先通知或发出准照所约束之活动者,视乎违法者为自然人或法人,分别科澳门元15,000.00元至70,000.00元或30,000.00元至200,000.00元之罚款。

  • 不按照已通知有权限实体之方式及条件,或不遵守由有权限实体订定之方式及条件,而从事业务或进行项目者,以及在违反第47/98/M号法令第五条第二款而订定之运作规定,和在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订定之运作规定之情况下进行活动者,视乎违法者为自然人或法人,分别科澳门元10,000.00元至40,000.00元或20,000.00元至100,000.00元之罚款。

  • 不履行第47/98/M号法令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之义务者,视乎违法者为自然人或法人,分别科澳门元2,000.00元至15,000.00元或4,000.00元至50,000.00元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