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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渔获场所准照

   

服务简介

凡售卖渔获的场所均须取得有关零售准照。

服务对象:凡经营零售渔获场所之人士。

申请资格:任何人士。

服务结果:得以合法售卖渔获。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食品检验检疫处

通讯地址:澳门南湾大马路762-804号中华广场2楼 (综合服务中心)

电话:2833 7676 (市民服务热线)

传真:2871 1203

电邮:ccgo@iam.gov.mo

手续概览

  • 首次申请
  • 续期
  • 取消

相关法例

  • 修改《有关零售肉类、渔获、禽鸟和蔬菜场所的发牌规章》-第17/2015号行政法规〔B.O. 46( I ),16/11/2015〕
  • 修改《有关零售肉类、渔获、禽鸟和蔬菜场所的发牌规章》-第8/2016号行政法规
  • 核准《民政总署的费用、收费及价金表》-第268/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B.O. 48( I ),01/12/2003〕
  • 在第268/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民政总署的费用、收费及价金表》中增加第十-A条-第93/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B.O. 18( I ),03/05/2004〕
  • 修改第268/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并修改及增加《民政总署的费用、收费及价金表》的条文-第109/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B.O. 17( I ),25/04/2005〕
  • 修改《民政总署的费用、收费及价金表》- 第319/2016号行政长官批示
最後更新日期 : 09/0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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