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食及飲料場所一站式發牌程序
為向投資者提供更符合社會發展需求的營商環境與條件,推動澳門飲食業的發展,修改第16/2003號行政法規 -《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的第36/2018號行政法規於20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市政署期望法規生效後,可優化及完善整個行政程序、加快發牌時間,同時透過電子化服務的配合,提高行政程序的透明度、效率及提升服務素質。
市政署作為“一站式服務機構”,在現行申請手續及完善法規上積極尋求創新,以法律途徑簡化整個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的工作。在符合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等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一站式服務機構可提前向飲食及飲料場所發出 “前置式” 臨時牌照,藉此減輕經營者於申辦牌照期間的開業成本及壓力。“一站式發牌程序”的落實,有助省卻申請人往返其他部門辦理手續的時間,快捷掌握程序的開展情況。市政署秉持“以民為本”的精神,持續地推行各項優化措施,務求為市民提供更優質、高效的服務。
市政署作為一站式服務機構並非接受所有類型的飲食牌照的申請目前接受第16/96/M 號法令所指的第四組及第五組飲食及飲料場所的牌照申請:
(1) 第四組場所指以飲料為基本業務並可提供簡單膳食的場所例如:咖啡室、冰室及茶館等。
(2) 第五組場所 – 指能提供膳食服務,但設施及設備未達到對餐廳級別所定之要求,而只達到法例所定的最低要求的場所,例如:粥麵店及飯店等。
一站式發牌程序的服務形式具有以下的特點:
(1) 提供清晰的資訊及工程技術協助 - 以《指南》、示範單位及短片等方式詳細介紹相關的資訊,並通過相關部門的技術人員與申請人的“技術會議”,解答工程方面較複雜的技術問題,使申請人清晰各項申請細則及技術要求。
(2) 以服務機構統一辦理整個程序 - 經申請人的授權,作為一站式服務機構的市政署將協助辦理一切所需的手續,包括代向其他部門申領所需文件,例如:申請物業登記書面報告、使用准照鑑證本、圖則、工程准照、電力裝置的臨時使用准照等,以及通知申請人各項程序的進度和所需作出的配合,省卻申請人往來其他部門辦理各項手續的時間,及更清楚程序的開展情況。
(3) 加快發牌速度以減低開業的成本 - 若申請人在指定時間內交齊各項符合標準的文件,不計施工期在內,由申請日起計到取得牌照的總時間不超過 60 個工作日。同時,在不影響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的前提下,可發給臨時牌照,使申請人的飲食場所能儘快開業經營,減低經濟損失。
(4) 增設“前置式”臨時牌照 - 在不影響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的前提下,申請人按核准方案的要求完成場所的裝修後,可遞交符合要求的聲明書及證明文件申請上述臨時牌照,其有效期為 4 個月,加快飲食場所開業經營的時間。
(5) 增加發牌程序的彈性 - 當發牌程序因任何原因中止後,若在規定期間內且具備條件,可申請恢復已中止的發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