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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16号法律《动物保护法》
第319/2016号行政长官批示 - 修改《市政署的费用、收费及价金表》
第335/2016号行政长官批示 - 订定禁止取得、饲养、繁殖或进口若干品种的犬只及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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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动物作科学应用 (II)
将动物作科学应用 (I)
与动物有关的商业行为 (II)
与动物有关的商业行为 (I)
将鱼类以外的动物用於马戏团、公开展览或公开演出
遗弃动物、放生动物
遗失动物、扣押动物
禁止取得、饲养、繁殖或进口特定品种的动物
特定场所饲养犬只的附加规定
豁免佩戴口罩评估考试
犬只饲主须注意及采取的措施
犬只饲主的其他义务
饲主的义务
动物的一般保护、残酷对待动物罪
《动物保护法》2016年9月1日正式生效
宣传海报
禁止取得、饲养、繁殖或进口若干品种的犬只及动物
饲养犬只应顾及他人
发现动物屍体如何处理?
犬只须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
《动物保护法》2016年9月1日正式生效
宣传小册子
动物保护法齐认知 (I)
动物保护法齐认知 (II)
动物保护法齐认知 (III)
动物保护法齐认知 (IV)
禁止取得、饲养、繁殖或进口若干品种的犬只及动物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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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只豁免佩戴口罩评估考试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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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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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取得、饲养、繁殖或进口若干品种的犬只及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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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主义务篇 (二)
饲主义务篇 (一)
禁止虐待动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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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
06/0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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