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动物检疫监管处在其所属之工作性质内划分为下列七个范畴:
(一) 动物商业活动场所的监督
(二) 活动物检疫
(三) 动物控制
(四) 动物传染病的防治
(五) 动物医疗服务
(六) 宠物善终服务
(七) 宠物领养服务
二、 具体主要工作分为:
(一)动物商业活动场所的监督
负责对私人兽医诊所、宠物店、贩卖野生动物及三鸟场所发出准照,并对该等场所作常规巡查,以维护公共卫生。
(二)活动物检疫
1. 为进口动物进行进口检疫;
2. 为出口动物办理出口许可证;
3. 为进口动物办理进口许可证;
4. 为动物签发健康证明书。
(三)动物控制
1. 签发动物准照,如伴犬/宠物犬准照及竞赛动物准照;
2. 捕捉及处理流浪动物;
3. 跟进有关动物之投诉及诉求。
(四) 动物传染病的防治
1. 预防及控制动物传染病的传播,尤其是狂犬病及禽流感;
2. 伤人动物的隔离检疫;
(五) 动物医疗服务
1. 为犬、猫提供兽医医疗服务;
2. 为犬、猫提供外科手术,尤其是绝育手术;
3. 为警犬提供医疗服务。
(六) 宠物善终服务
提供宠物焚化後取回骨灰的服务。
(七) 宠物领养服务
提供流浪及遗弃犬、猫的领养服务。
(八) 动物卫生宣传运动
举办「狂犬病预防疫苗注射运动」、「爱犬之友嘉年华」、「做个尽责宠物主人专题讲座」、及「宠物卫生护理工作坊」等的公民教育及宣传活动。
三、 公众服务范畴
(一)竞赛动物准照
拥有用作竞赛用途的动物,例如:赛马或赛犬,必须向市政署申请有关准照。
(二)其他动物的准照 - 马、骡或驴
拥有非竞赛用途的马匹、骡或驴,必须向市政署申请有关准照。
(三)犬只准照
犬只饲养者须为3个月或以上的犬只向市政署申领宠物犬准照。
(四)活动物进口准照
凡进口的活动物在进口前需向市政署提出申请,并须接受卫生检疫。
(五)活动物转口的检疫
凡转口的活动物在进口前需向市政署提出申请,并须接受卫生检疫。
(六)零售活家禽场所准照
在澳门经营售卖活家禽的场所均须向市政署取得许可准照。
(七)零售野生动物场所准照
在澳门经营零售野生动物的场所均须向市政署取得许可准照。
(八)零售宠物场所准照
在澳门经营零售宠物的场所均须向市政署取得许可准照。
(九)伤人动物的隔离检疫
於本澳曾袭击人或其他动物的动物,必须交由市政署市政狗房进行隔离检疫。
(十)狂犬病预防疫苗注射
设於澳门及路环的市政狗房,可为犬及猫提供狂犬病预防疫苗的注射服务,并每年举办『宠物犬准照申领及续期流动服务站』活动,在活动期间,主人可於指定时间内带同犬、猫前往指定地点接种狂犬病预防疫苗。
(十一)植入微型晶片服务
为犬及猫提供植入微型晶片的服务,在首次办理犬只准照时,会同时为犬只植入微型晶片,犬只植入微型晶片是强制及免费的。
(十二)动物医疗服务
澳门市政狗房的兽医门诊提供犬、猫的医疗护理及外科手术服务。
(十三)领回被扣押犬只
犬只因在公共街道流浪而被市政署捕捉後,犬只主人可前往澳门市政狗房办理领回犬只手续。
(十四)宠物善终服务
市政署市政狗房可提供宠物独立焚化後取回骨灰的服务。
(十五)宠物领养服务
澳门市政狗房为被捕获及被遗弃的犬、猫安排让市民领养的服务。
(十六)进口/出口许可证明书
为已取得许可进口/出口活动物签发许可证明书。
(十七)濒危野生动物进口检疫
为已取得许可进口的濒危野生动物安排进口检疫工作。
(十八)活动物健康证明书
为活动物签发健康证明书,以证明有关活动物之健康状况。
(十九)动物卫生讲座及宣传活动
派出兽医到学校及社区讲授「做个尽责的宠物主人」及爱护动物的专题讲座,并举办「爱犬之友嘉年华」活动推广饲养宠物应有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