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监管处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对繁殖、售卖及寄养动物的场所发出准照,并进行监察;
(二)管理市政狗房及其他同类设施,提供医疗及手术服务,并开展防疫注射运动;
(三)对饲养竞赛动物,以及满三个月月龄且非属竞赛动物的犬只及马发出准照,并监察该等动物的健康状况;
(四)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无领取牌照、对公众构成危险或危害公众健康的动物在公共地方及分层建筑物的共同部分流浪;
(五)对具备兽医资格的人士进行注册,以及对从事以私人制度提供兽医服务的执业兽医及动物诊疗机构发出准照,并进行监察;
(六)监察与动物保护及动物传染病防治有关的法律或法规的遵守情况;
(七)对进口的非供公众食用的活动物及流动动物园发出进口准照,并进行卫生检疫;对进口未列明动物产品及零售的猫狗食品进行卫生检疫;
(八)确保动物的隔离检疫服务,并对非供公众食用的活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卫生检疫及发出相关证明书;
(九)协助公园处护理小型动物园的动物;
(十)推行涉及动物及兽医方面的公共卫生运动;
(十一)执行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涉及动物范畴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有关《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