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檢疫監管處主要有下列職權:
(一)對繁殖、售賣及寄養動物的場所發出准照,並進行監察;
(二)管理市政狗房及其他同類設施,提供醫療及手術服務,並開展防疫注射運動;
(三)對飼養競賽動物,以及滿三個月月齡且非屬競賽動物的犬隻及馬發出准照,並監察該等動物的健康狀況;
(四)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無領取牌照、對公眾構成危險或危害公眾健康的動物在公共地方及分層建築物的共同部分流浪;
(五)對具備獸醫資格的人士進行註冊,以及對從事以私人制度提供獸醫服務的執業獸醫及動物診療機構發出准照,並進行監察;
(六)監察與動物保護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有關的法律或法規的遵守情況;
(七)對進口的非供公眾食用的活動物及流動動物園發出進口准照,並進行衛生檢疫;對進口未列明動物產品及零售的貓狗食品進行衛生檢疫;
(八)確保動物的隔離檢疫服務,並對非供公眾食用的活動物及動物產品進行衛生檢疫及發出相關證明書;
(九)協助公園處護理小型動物園的動物;
(十)推行涉及動物及獸醫方面的公共衛生運動;
(十一)執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公約所規定的涉及動物範疇的相關規定,特別是有關《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