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1. 申請表 (008-DIS); 2. 身份證明文件清晰影印本1份(註:正背面印於同一頁); 3. 其它相關文件。 必須出示文件:出示申請人士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辦理地點: 綜合服務中心 : 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字樓; 北區市民服務中心 : 澳門黑沙環新街 52 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北區市民服務中心 - 台山分站 : 澳門台山巴波沙大馬路 127 號嘉翠麗大廈 B 座地下; 北區市民服務中心 - 筷子基分站 : 澳門沙梨頭新街筷子基社屋快達樓第 2 座地下 G 舖及 H 舖; 中區市民服務中心 : 澳門三盞燈 5 及 7 號三盞燈綜合大樓 3 樓; 中區市民服務中心 - 下環分站 : 澳門李加祿街下環街市市政綜合大樓 4 樓;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 :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 - 石排灣分站 : 路環蝴蝶谷大馬路石排灣社區綜合大樓 6 樓
辦公時間:綜合服務中心及各區市民服務中心: 週一至週五 上午 9 時 至 下午 6 時(中午照常辦公)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電話/傳真:電話:(853) 2833 7676
費用
申請費用: 1. 承租人申請休假:無需收費。 2. 發出證明書:須根據現行收費表第31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市政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進行收費。 3. 其它事項: 3.1申請轉名攤位之租金(申請獲得批准後才繳交),並須按『市政街市條例』 第四十二條繳交一筆補償金,該金額相等於租賃攤位的12個月租金。 3.2倘承租人已故轉名,按『市政街市條例』第四十三條繳交一筆款項,該款項相等於當日批示或表決批准新租賃合約時有效租金的3個月(申請獲得批准後才繳交)。 表格費用:無須繳付表格費用 印花稅:凡發出協助者證明書,須根據市政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進行收費。 保證金:凡申請攤位轉名獲得批准後才需繳交(保證金相等於該攤位一個月的租金); 收費及價金表:https://bo.io.gov.mo/bo/i/2016/36/despce_cn.asp
審批所需時間
審批時間:1. 10個工作天內批覆街市攤位承租人之一般休假申請; 2. 15個工作天內發出街市攤位承租人證明書。
備註/申請須知
注意事項:1. 申請表格(008-DIS)可於各街市索取及本署網站下載。
相關規範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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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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