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墓室設於聖味基墳場,公共墓室用作暫時存放遺骸、死胎、骨殖或骨灰,以便日後將之埋葬、火化,又或安放入骨殖箱或骨灰箱。
存放期最多六個月。如利害關係人附具理由說明提出申請,市政署可准許例外延長一次,且最多延長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