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擬更改髮型屋、理髮店場所設施的人士,應辦理更改場所設施的申請。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申請表格(格式表格009/DLA/DHAL號,表格可向市政署索取); 2.裝修工程圖樣的藍本,包括樓宇平面圖 、立面圖及防火安全設計圖; 3.工程敘述備忘錄; 4.倘申請人為自然人,須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倘申請人為法人,須遞交有效商業登記證明書影印本(已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的公司則豁免遞交),或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的有效社團證明書影印本。有關申請表格須由合法代表簽署,並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辦理地點:
綜合服務中心: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樓;
北區市民服務中心: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北區市民服務中心-台山分站:澳門台山巴坡沙大馬路127號嘉翠麗大廈B座地下;
中區市民服務中心:澳門三盞燈5及7號三盞燈綜合大樓3樓;
中區市民服務中心-下環分站:澳門李加祿街下環市政綜合大樓 4樓;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 - 石排灣分站:路環蝴蝶谷大馬路石排灣社區綜合大樓6樓。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中午照常辦公,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無須繳費
審批所需時間
審批所需時間須視乎更改設施內容而定。
備註/申請須知
1. 須出示申請人/合法代表具簽名式樣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認證繕本;
2. 當事人須親臨申請或授權代辦人申請;
3. 以上文件除由政府部門及公用機構發出之文件外,其餘均須由申請人/合法代表簽署。
相關規範或要求
場所技術要求:
必須遵守之項目:
1.大門最少0.9米寬; 2.在疏散出口及通路上應安裝應急安全照明及出路指示、保持長期運作、指示明確易懂、位置適當且不能有誤導之虞; 3.各樓層或場所內設置二個4.5千克化學乾粉滅火筒,或其他同等效能之滅火筒,並保持在有效期內; 4.電力使用及裝置不會引致火災及散播; 5.保持疏散出口及通路暢通無阻; 6.埸所內不得經營核准以外之業務; 7.場所應設有衛生設施,且衛生設施內所有設備需保持清潔及良好運作狀態。倘場所設於商業樓宇或商業中心內,得不設有專門衛生設施,但需有位於場所同一樓層內,供場所顧客及員工使用之衛生設施。
視乎場所情況需遵守之項目:
1.場所具有獲認可及有效之耐火處理產品(F.R.P.)保護未作處理的木製間隔構件(分隔牆、裝飾物和假天花等)及提交證明書; 2.液化石油氣之存用量不多於四個滿的或空的且總容積不超過120立方分米的氣瓶,其存放位置通風良好並與燃燒器具分隔; 3.拆除一正面向街的固定鐵窗花,或最低限度應安裝成活動式,以便在火警發生時該位置能容易地及迅速地被用作逃生(或拯救)之用; 4.若場所具有消防系統設備,固定自動灑水滅火系統花灑喉頭正常運作,不受假天花阻礙;及已呈交由具有專業資格之實體進行檢查和維修消防系統(固定自動灑水滅火系統和消防喉轆),及提交良好運作的有效保養證明書; 5.通往閣樓之樓梯用不可燃材料建造及最少一米寬; 6.儲藏室並無存放任何具有嚴重火災危險之物品及盛有易燃液體或氣體燃料之容器。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
“此手續尚未提供網上進度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親臨領取 | 在已被廢止許可或准照之場所繼續或重新開始進行活動者,視乎違法者為自然人或法人,分別科澳門元30,000.00元至200,000.00元或100,000.00元至500,000.00元之罰款。 無適當許可或有效准照而進行受預先通知或發出准照所約束之活動者,視乎違法者為自然人或法人,分別科澳門元15,000.00元至70,000.00元或30,000.00元至200,000.00元之罰款 不按照已通知有權限實體之方式及條件,或不遵守由有權限實體訂定之方式及條件,而從事業務或進行項目者,以及在違反第47/98/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而訂定之運作規定,和在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訂定之運作規定之情況下進行活動者,視乎違法者為自然人或法人,分別科澳門元10,000.00元至40,000.00元或20,000.00元至100,000.00元之罰款。 不履行第47/98/M號法令第四條、第七條第一款之義務者,視乎違法者為自然人或法人,分別科澳門元2,000.00元至15,000.00元或4,000.00元至50,000.00元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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