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1. 申請表格(格式表格022/DLA/DHAL號,表格可向本署索取);
2. 更改工程圖樣的藍本,1式4份;
3. 工程敘述備忘錄。
必須出示文件:
須出示申請人/合法代表具簽名式樣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認證繕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辦理地點:
綜合服務中心: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樓;
北區市民服務中心: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中區市民服務中心:澳門三盞燈5及7號三盞燈綜合大樓3樓;
中區市民服務中心-下環分站:澳門李加祿街下環街市市政綜合大樓 4樓;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 - 石排灣分站:路環蝴蝶谷大馬路石排灣社區綜合大樓6樓。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中午照常辦公,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申請費用:
無須繳付申請費用
表格費用:
無須繳付表格費用
印花稅:
無須繳付印花稅
保證金:
無須繳付保證金
收費及價金表:
無須收費
審批所需時間
審批時間:
視乎更改設施內容
備註/申請須知
注意事項:
1.當事人須親臨申請或授權代辦人申請;
2.以上文件除由政府部門及公用機構發出之文件外,其餘均須由申請人/合法代表簽署。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親臨領取
| 1. 在已被廢止許可或准照之場所繼續或重新開始進行活動者,視乎違法者為自然人或法人,分別科澳門元30,000.00元至200,000.00元或100,000.00元至500,000.00元之罰款。 2. 無適當許可或有效准照而進行受預先通知或發出准照所約束之活動者,視乎違法者為自然人或法人,分別科澳門元15,000.00元至70,000.00元或30,000.00元至200,000.00元之罰款。 3. 不按照已通知有權限實體之方式及條件,或不遵守由有權限實體訂定之方式及條件,而從事業務或進行項目者,以及在違反第47/98/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而訂定之運作規定,和在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訂定之運作規定之情況下進行活動者,視乎違法者為自然人或法人,分別科澳門元10,000.00元至40,000.00元或20,000.00元至100,000.00元之罰款。 4. 不履行第47/98/M號法令第四條、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之義務者,視乎違法者為自然人或法人,分別科澳門元2,000.00元至15,000.00元或4,000.00元至50,000.00元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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