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為擬經營洗衣店的人士或實體發出行政准照。
服務對象:需要開設洗衣店的人士或實體
申請資格:商業企業主及符合本法例人士
服務結果:市政署向申請開設洗衣店的個人或實體發出行政准照
查詢途徑
負責單位:
行政執照處
辦理地點:
綜合服務中心: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樓;
北區市民服務中心: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中區市民服務中心:澳門三盞燈5及7號三盞燈綜合大樓3樓;
中區市民服務中心-下環分站:澳門李加祿街下環市政綜合大樓 4樓;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 - 石排灣分站:路環蝴蝶谷大馬路石排灣社區綜合大樓6樓。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中午照常辦公,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電話/傳真:
市民服務熱線:(853) 2833 7676
傳真:(853) 8795 2736 | 1. 在已被廢止許可或准照之場所繼續或重新開始進行活動者,視乎違法者為自然人或法人,分別科澳門元30,000.00元至200,000.00元或100,000.00元至500,000.00元之罰款。 2. 無適當許可或有效准照而進行受預先通知或發出准照所約束之活動者,視乎違法者為自然人或法人,分別科澳門元15,000.00元至70,000.00元或30,000.00元至200,000.00元之罰款。 3. 不按照已通知有權限實體之方式及條件,或不遵守由有權限實體訂定之方式及條件,而從事業務或進行項目者,以及在違反第47/98/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而訂定之運作規定之情況下進行活動者,視乎違法者為自然人或法人,分別科澳門元10,000.00元至40,000.00元或20,000.00元至100,000.00元之罰款。 4. 不履行第47/98/M號法令第四條、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之義務者,視乎違法者為自然人或法人,分別科澳門元2,000.00元至15,000.00元或4,000.00元至50,000.00元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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