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1. 申請表格(格式 Mod.017/DLA/DHAL); 2. 證明廣告/招牌已拆除的照片; 3. 准照正本; 4. 倘申請人為個人,須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5. 倘申請人為法人,須遞交有效商業登記證明書影印本(已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的公司則豁免遞交),或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的有效社團證明書影印本。有關申請表格須由合法代表簽署,並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辦理地點: 1. 綜合服務中心: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樓; 2. 北區市民服務中心: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3. 北區市民服務中心-台山分站:澳門台山巴波沙大馬路127號嘉翠麗大廈B座地下; 4. 中區市民服務中心:澳門三盞燈5及7號三盞燈綜合大樓3樓; 5. 中區市民服務中心-下環分站:澳門李加祿街下環街市市政綜合大樓4樓; 6.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7.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石排灣分站:路環蝴蝶谷大馬路石排灣社區綜合大樓6樓。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中午照常辦公,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申請費用: 無須繳付申請費用
表格費用: 無須繳付表格費用
印花稅: 無須繳付印花稅
保證金: 准照費用的15%,最低金額為澳門元500元,最高金額為澳門元5,000元。
收費及價金表: 無須收費
審批所需時間
審批時間:在申請文件具備條件後10個工作天。
備註/申請須知
注意事項:沒有注意事項
相關規範或要求
N/A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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