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28/2004號行政法規 - 《公共地方總規章》之相關規定,為私人利益進行事宜、活動、工程或事件而須暫時移走城市設施或占用公共地方,才須向本署申請臨時占用公地准照,故在私人地方內搭建圍板或排欄無須向本署申請相關之准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