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1. 准照經營人或獲授權者簽署之申請信函; 2. 已簽發之進口准照副本; 3. 由市政署發出之收據副本。
必須出示文件:沒有必須出示文件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辦理地點: 1. 綜合服務中心: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樓 2. 北區市民服務中心: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3. 北區市民服務中心-台山分站:澳門台山巴波沙大馬路127號嘉翠麗大廈B座地下 4. 中區市民服務中心:澳門三盞燈5及7號三盞燈綜合大樓3樓 5. 中區市民服務中心-下環分站:澳門李加祿街下環街市市政綜合大樓4樓 6.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7.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石排灣分站:路環蝴蝶谷大馬路石排灣社區綜合大樓6樓
辦公時間: 綜合服務中心及各市民服務中心: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中午照常辦公,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申請費用:無須繳付申請費用
表格費用:無須繳付表格費用
印花稅:無須繳付印花稅
保證金:無須繳付保證金
收費及價金表:無須收費
審批所需時間
審批時間:3個工作天
備註/申請須知
注意事項: 1. 延期申請須於進口准照失效前提出; 2. 延期申請只限一次; 3. 申請可透過信函提出; 4. 信函中必須清晰地列出下列資料﹕ 1) 進口准照編號; 2) 准照上經營人之姓名; 3a) 准照上經營人之身份證明文件編號; 3b) 申請准照機構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發出之外貿經營登記編號; 4) 原訂之進口日期和時間; 5) 延期後之進口日期和時間; 6) 聯絡電話; 7) 准照經營人或獲授權者的簽署及申請日期。
相關規範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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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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