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1982年,全国人大修改宪法时增加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一规定为设立特区及制定基本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国政府自1988年10月至1993年3月,用了四年零五个多月的时间,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组成有澳门社会各界代表参与的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澳门基本法》的制定。1988年10月,为了在基本法起草过程中广泛征询澳门居民意见,起草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决定委托在澳门的22位起草委员发起筹组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民间咨询组织──澳门基本法咨询委员会。1989年5月28日,澳门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在澳门正式成立,90名咨询委员代表着社会各阶层、各界别。起草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在整个《澳门基本法》的起草过程中,先后进行了三次全面、公开的咨询活动,不断听取、吸收、采纳澳门各界人士的意见,并根据咨询得来的意见和建议对《澳门基本法(草案)》进行修改,以期符合大多数澳门居民的意愿以及广大居民的利益。
正因为《澳门基本法》是根据宪法,按照澳门的具体情况制定,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通过,属于全国性法律,因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同《澳门基本法》相抵触。